潮州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潮辦發(fā)〔2021〕2號),推動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和管理工作,產出高質量知識產權,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質量,全面促進全市知識產權工作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潮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潮府規(guī)〔2020〕5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用于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堅持依法管理、協(xié)調引導、科學評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則。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知識產權項目”)的具體實施、管理和驗收,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自評。市財政局負責下達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條件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專項計劃項目
根據(jù)中央、省、市年度知識產權重點工作部署、工作任務清單等,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強企培育項目”“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項目”“地理標志挖掘培育項目”“重點商標運用促進項目”“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項目”“知識產權城市宣傳項目”“基層知識產權執(zhí)法維權能力提升項目”“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等專項計劃項目,支持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二)后補助項目
1、知識產權貫標獎勵。推動GB/T 29490-2013《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國家標準(簡稱“貫標”)實施,鼓勵本市企業(yè)參與貫標認證,提升全市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對上年度獲得貫標認證的本市企業(yè),給予每家最高6萬元獎勵,具體數(shù)額按照認證單位所開具的認證費發(fā)票金額來審核確定。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予列入獎勵范圍。
2、知識產權優(yōu)勢示范企業(yè)獎勵。對新認定的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給予每家最高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給予每家最高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給予每家最高20萬元獎勵。
3、中國專利獎及廣東省專利獎配套獎勵。對第一申報者為本市的企事業(yè)單位,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給予每項最高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獲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給予每項最高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
4、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補貼。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擁有用于質押的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并與金融機構簽訂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同,已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過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xù)并在我局備案的,可以申請此項。每項按不超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的1%補貼,同一年度內單個企業(yè)申請補貼資金的金額累計不得超過30萬元,補貼資金專門用于企業(yè)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并正常還貸所支付的評估、擔保和利息等費用。
5、補貼知識產權保險費用。對我市居民或在我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已在我市保險機構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可申請此項。每項按不超過投保人購買知識產權險種實際支出保費的 50%補貼,且每年對同一投保人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萬元, 補貼資金專門用于補貼投保人購買知識產權保險而支出的費用。
第五條 除上述支持范圍外,市知識產權局可根據(jù)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情況進行適當?shù)恼{整和安排,具體支持范圍、申請條件和申報方式等要求以市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年度專項申報指南為準。上級單位另有通知調整或取消支持政策的,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調整或者停止實施專項支持。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六條 知識產權項目每年由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資金使用范圍制定具體申報指南,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并組織申報和評審。知識產權項目主要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評估、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結合項目實際制定相應操作規(guī)程,包括專家選取方式、人數(shù)及評分標準等。市知識產權局根據(jù)評審結果擬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集體審議報市領導審批后,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公開(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的,將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資金管理規(guī)定撥付資金。
第七條 知識產權項目由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申報。縣(區(qū))申報單位的項目向其所在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縣(區(q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擇優(yōu)推薦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直申報單位的項目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八條 知識產權項目實施過程中,由市知識產權局和縣(區(q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采取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組織項目中期監(jiān)管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監(jiān)督項目承擔單位整改。
第九條 知識產權項目實施完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申請延期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由市知識產權局和縣(區(q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采取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組織項目驗收。20萬元以下項目采取材料驗收方式;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項目采取專家會議評審驗收方式,驗收時還應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財務驗收審計報告。
知識產權項目驗收或考評標準和具體方式應結合不同項目實際制定相應操作規(guī)程,包括專家選取方式、人數(shù)及評分標準等。驗收或考評結果應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公開(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的,及時將驗收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具體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zhí)行專項資金預算,自覺接受驗收考評、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檢查機制。市知識產權局及縣(區(q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知識產權項目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上一年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控通報,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將項目執(zhí)行情況報告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應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顚S???h區(qū)有關部門未按規(guī)定將資金撥付到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的,按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列入失信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貼辦法》(潮知[2017]3號)、《潮州市專利保險補貼辦法》(潮知[2017]4號)、《潮州市專利資助和獎勵實施細則》(潮知規(guī)〔2020〕1號)、《潮州市專利激勵計劃實施細則》(潮知規(guī)〔2020〕2號)同時廢止。